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1日晚,孫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沿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車輛碾壓到黃某,碾壓前黃某乘坐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該路段附近停車后下車行走在行車道,被由南向北行駛陳某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撞倒在地。交通事故造成黃某受傷及小型越野客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黃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高速公路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碾壓行人后駕車肇事逃逸,承擔主要責任;陳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觀察疏忽,承擔次要責任;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下客,承擔次要責任;黃某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行走,承擔次要責任。
另查明,王某駕駛的車輛為其所有,并在某甲財險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陳某駕駛的車輛為其所有,并在某甲財險江蘇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孫某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系五金店(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孫某),孫某為車輛在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此次事故三輛車均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fā)生后,陳某墊付了醫(yī)療費38680.95元、喪葬費10000元,孫某墊付了喪葬費10000元?,F(xiàn)黃某的繼承人黃某、楊某、沈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甲財險安徽分公司、某甲財險江蘇分公司、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132848.35元,保險不足部分由王某、陳某、孫某、孫某五金店進行賠償,其中孫某、孫某五金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秦淮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于黃某、楊某、沈某的損失,某甲財險安徽分公司賠償110000元,某甲財險江蘇分公司賠償188378.2元,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賠償100000元,王某賠償88378.2元,孫某賠償618647.4元。
后雙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相關損失;關于在商業(yè)險中是否免除賠償責任,則應根據(jù)案情認定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
法官說法
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呢?
首先
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設立目的在于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肚謾嘭熑畏ā返谖迨龡l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孫某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
關于商業(yè)險中約定的“肇事逃逸”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于賠償,應當嚴格依照保險合同關于責任免除事由的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提交的案涉保險合同將“肇事逃逸”這一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加以約定。而該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對孫某是否盡到提示義務呢?
一方面,在載有“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通用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字樣的告知單上有孫某的簽字確認;
另一方面,孫某作為職業(yè)駕駛員,所駕車輛具有從事運輸?shù)奶厥庑?,案涉車輛在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連續(xù)投保,雖免責條款未加粗加黑,但其對相關保險免責條款應知曉并充分理解。故應認定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已將保險合同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孫某作了提示,案涉免責條款發(fā)生效力。
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具有保護事故現(xiàn)場并報警以明確責任和損失、搶救受傷人員等義務。商業(yè)三者保險條款中基本上都規(guī)定了逃逸免賠,保險公司設置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督促當事人報警以便確定事故性質、責任、駕駛資格以及是否存在禁駕事由等情形。
本案孫某對其為何在明知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仍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的解釋不具有合理性,且事故發(fā)生后孫某未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綜上,某乙財險南京分公司有權依據(jù)合同約定就商業(yè)險部分免賠。









